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的人口和社会、经济的开展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仅适用于各类计算及与计算有关的事务核算,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从属联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主要以国务院关于我国市镇建制的规则和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划为根据,将我国地舆区域区分为乡镇和村庄。
第五条乡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则划定的城市和镇。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城市,是指经国务院同意设市建制的城市市区。包含:设区市的市区和不设区市的市区。
(一)市辖区人口密度在1500人/平方公里及以上的,市区为区辖悉数行政区域;
(二)市辖区人口密度缺乏1500人/平方公里的,市区为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和区辖其他街道办事处地域;
(三)前款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造已延伸到周边建制镇(乡)的部分地域,其市区还应包含该建制镇(乡)的悉数行政区域。
(二)市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造已延伸到周边建制镇(乡)的部分地域,其市区还应包含该建制镇(乡)的悉数行政区域。
第七条本规则所称镇,是指经同意建立的建制镇的镇区。包含:县及县以上(不含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地点的建制镇的镇区和其他建制镇的镇区。镇区是指:
(二)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造已延伸到周边村民委员会的驻地,其镇区还应包含该村民委员会的悉数区域。
第八条村庄是指本规则第六、七条款划定的乡镇区域以外的其他当地。村庄包含集镇和村庄。
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地点地和经县人民政府承认由集市开展而成的作为村庄必定区域经济、文明和日子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第九条凡地处本规则乡镇区域以外的工矿区、开发区、旅游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别区域,非活动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按镇划定;非活动人口缺乏3000人,按村庄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