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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这些商家发布虚假广告、销售假冒产品……没收+罚款!
文章出处:bob官方下载苹果人气: 1发布日期:2024-10-18 13:47:47

  2024年6月份以来,淮南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明显问题,围绕“铁拳”行动的14项规定动作和1项自选动作,重拳出击,依法严查虚假宣传、假劣农资、商标侵权、价格欺诈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大力整治计量作弊等乱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4年2月18日,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12345投诉举报平台转过来的投诉,依法对凤台县朱马店镇某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店的货架上发现有“今麦郎凉白开”17瓶、“坤泉盐汽水”12瓶,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5月7日,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7瓶“今麦郎凉白开”和12瓶“坤泉盐汽水”,并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5日,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凤台县岳张集镇张集煤矿北矿区夏某经营的职工新食堂进行全方位检查,检查时该食堂正在营业,当事人没办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承认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执法人员的普法教育后,当事人认识到错误,表示停止营业,立即申请办理证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4月17日,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3日,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寿县正阳关镇葛某生活超市门头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名称以及标识发布户外广告,当事人提供不出中国供销合作社或相关的单位的授权文件,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经查,当事人没有经过授权,于2024年1月委托寿县寿春镇某广告经营部制作安装内容为“中国供销合作社”名称以及标识的门头牌匾广告,用于宣传自己经销的产品,查明的涉案广告费用为8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2024年4月15日,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24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徽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案

  2024年4月15日,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安徽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产品中器头上的压力表生产厂商是为浙江众某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而该企业来提供的检验报告中关键件显示筒(瓶)体的生产企业是浙江超某某消防装备有限公司,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当事人库存的产品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产品,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024年6月18日,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淮南市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寿县安丰镇某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4月16日,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依法对寿县安丰镇某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部开展检查,发现该销售部有5桶外包装标示为“立邦”的乳胶漆,经立邦装饰材料(广州)有限公司现场鉴定上述乳胶漆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营者对鉴别判定的结果未提出异议。另查明“立邦”是立邦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692156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2024年5月11日,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乳胶漆5桶的行政处罚。

  六、淮南市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寿县某液化气钢瓶检验有限公司使用未依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4月11日,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局《督办函》(淮市监特设函[2024]6号)有关问题清单,对寿县某液化气钢瓶检验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有处于使用状态的抽残用储气罐1台,储气罐上安装有安全阀1个、压力表1个,当事人现场没办法提供该台储气罐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及安全阀、压力表的检定(校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4月18日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消除隐患。2024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隐患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书》指出的问题仍未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2024年5月28日,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2日,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陈某猪肉摊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销售的2块猪肉分别为19.95KG、20.15KG没有加盖检疫检验章,现场也提供不出检疫检验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4月10日,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并没收涉案猪肉40.1kg的行政处罚。

  八、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4年2月20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公司成品堆放区发现有该公司生产的“有乐岛纯熬蓝莓酱”瓶身的标签和外包装箱标签上均见生产日期为“2024年2月24日”字样,上述产品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产品查封,后经抽检,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该批有乐岛纯熬蓝莓酱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6】条的规定,2024年5月15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有乐岛纯熬蓝莓酱955瓶(150g/瓶)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淮南市某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店堂告示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2024年3月28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淮南市某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3月26日在经营场所内电子宣传屏上发布“会员福利日”宣传的店堂告示,该店堂告示含有“当餐充值仅限消费充值本金的80%,三桌及以上连台不可使用会员卡;最终解释权归千禧礼宴宴会艺术中心所有”内容,上述店堂告示规定了经营者单方对会员活动享有最终解释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2024年5月23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田家庵区某服装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2024年4月29日,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依法对田家庵区某服装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投诉人提供的购物小票,上面显示购物金额总共为324.6元,实收金额325元,多收取0.4元,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二条,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287】条之规定,2024年6月20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1509.82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31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淮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移交淮南市某医院有关问题的函》,依法对淮南市某医院做执法检查,发现其在“脑电图”、“脑地形图”、“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项目收费中存在不执行政府执导价的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查明,当事人共计违规收取住院患者医疗服务费用33.2219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2024年4月29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53.29796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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