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条款修订。拜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正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证法规规章条款根据的告诉》,国税发〔2009〕10号。
近接部分地区咨询,纳税人进口货品报关后,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方交还或返还的资金,或进口货品向境外实践付出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现清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则,纳税人从海关获得的完税凭据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而,纳税人进口货品获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据,是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仅有根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货商获得的交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此条款中,“纳税人从海关获得的完税凭据”修正为“纳税人从海关获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货品获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据”修正为“进口货品获得的合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拜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正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证法规规章条款根据的告诉》,国税发〔2009〕10号。)
本文发布前纳税人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可从头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